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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劣药品鉴别及处罚规定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0-02-24   浏览次数:1703
1、何为假药?  《药品管理法》第48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;②以非药品冒充
1、何为假药?
  《药品管理法》第48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;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假药论处: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   ③变质的;④被污染的;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
   2、何为劣药?
  《药品管理法》第49条规定: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标准的,为劣药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劣药论处: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;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;③超过有效期的;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;⑤擅自添加着色剂、防腐剂、香料、矫味剂及辅料的;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。
  3、怎样鉴别假劣药品?
  鉴别假劣药品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严格的药品检验来鉴别真伪。一般情况下,可通过“五看”对药品进行简便快速鉴别:一看有没有药品批准文号;二看有没有生产批号,生产批号一般是该批药品的出厂日期;三看有无具体生产厂家;无以上三项视为“三无产品”;四看有没有超过保质期;五看药品性状有无变色、霉变、潮解、结块、裂片等。
4、对生产、销售假劣药品有何处罚规定?
《药品管理法》第74条规定: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,并责令停产、停业整顿;情节严重的,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药品管理法》第75条规定:生产、销售劣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、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、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5、发现生产、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如何投诉举报?
在我县辖区内发现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,可向华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、举报。举报电话:0596-7367698。
 
 
        华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(宣)
 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二00八年四月十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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